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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

(2017-09-16 18:50:00) 来自:光明网-理论频道


    【李金华:深刻认识“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金华指出,倡导“工匠精神”,鼓励大众为工为匠,必须深刻认识“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人类文明形成的历史充分表明,倡导一种理念,形成一种价值观,达成某种广泛认同,依靠单纯的说教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一切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元素,都必须植基于人类的天性,必须尊重人类的本原和人伦纲常。美国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需求亦如阶梯一样,由高到低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人们劳作、奋斗、孜孜以求的也就是这对五个层次需求的不断满足。显然,只有当社会制度的设计能满足工匠多层次的需求时,才能促使其专注、执着、爱岗、敬业,不懈地追求产品的极致和完美,才有可能激发工匠不竭的潜能和无尽的创造力。在现代社会,“工匠精神”之所以能在一些国家充分彰显,重要的原因是工匠的制度背景和人文环境。如德国,禁止工人节假日休息日上班,员工工资只能加不能减,每个工人全年可享受6周带薪休假,每个工人均可享受优质培训服务和优越的社会医疗保障,一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则由政府先垫付。这些具体的制度,支撑了德国的技术和产品,造就了“德国制造”,铸就了德国“工匠精神”的现实基石和内核。

  “工匠精神”的孕育和传承,需要制度土壤和文化环境,倡导和实践“工匠精神”,先决条件是改变人们的观念,尊崇工匠地位,建设工匠制度,创造工匠文化,要让工匠能体面的工作,有尊严的生活,让工匠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过程漫长而艰辛,任重而道远。

  摘编自《文汇报》

  【薛澜:警惕有些机构改换“马甲”变成智库的现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薛澜认为,当前智库建设中的确有无序增长的苗头:有很多新智库涌现,也有很多其他机构改换“马甲”变成智库。这种情况并不奇怪,但需要引起重视。因为中国的改革有很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需要解决,有强大的政策研究需求,需要更多智库辅助决策。但如果鱼龙混杂,很多不是真正从事政策研究的机构都挤进来,特别是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咨询公司或者“赚眼球”的传媒机构也都自称智库,就可能误导社会各界,最后使智库作为一类社会组织被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大众所误解。因此,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应该通力合作,向社会更加清晰地说明智库的门槛和标准,提高全社会的鉴别力。

  摘编自《光明日报》

  【邹宇春、周晓春:以制度建设提升社会信任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邹宇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周晓春指出通过比较CSS2015与CSS2013的相关数据发现,公众对商人、医生、陌生人的信任度均在下降;党政机关干部获得公众的信任度虽有上升,但总体排名靠后。为提升公众的信任水平,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培育良好商业风气,严惩各类商业不良小事件。第二,建立符合医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确保医改政策落到实处。第三,推进反腐反官僚作风的工作,鼓励群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各类反腐工作,避免各类不良作风从明面转为暗处。 第四,尽快实施社会信用终生制。  

    颜晓峰:坚持遵循规律与问题导向相统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颜晓峰指出,我们党治国理政需要遵循规律逻辑,即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体现的逻辑。同时,我们党治国理政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要面对和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具体矛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遵循问题逻辑。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保证了治国方略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规律逻辑不能脱离问题逻辑而起作用,基本原理要与具体实际相结合,忽略现实矛盾和问题就会导致教条主义;问题逻辑必须依靠规律逻辑,是规律逻辑的具体体现形式,不遵循规律逻辑就难以把握真正的问题。坚持规律逻辑与问题逻辑相统一,是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遵循。

  摘编自《人民日报》

  【许身健:调查取证应是刑辩律师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撰文指出,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职业角色: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三维护”决定了律师对委托人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对法庭负有案件真实义务,律师是否尽到上述两个义务,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尽到了维护社会正义义务。因此,律师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其职业责任,即使委托人已经作出有罪供述,律师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委托人证据时,也应当履行调查取证义务。如果律师怠于履行调查取证之责,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那么,“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就变质为“以刑辩律师自身为中心的代理”,按照律师职业伦理,上述行为应当受到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但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提高律师辩护率,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键还要保障辩护律师的庭前调查取证权真正得到落实,才能防止庭审走过场。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发现并掌握案件事实,才能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希望今后的相关改革能充分吸收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建议,最大限度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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