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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成立35周年暨基层治理理论研讨会综述

(2016-02-17 23:08:00) 来自:光明网-理论频道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副主任董振华教授:

  第一,关于宜州诞生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意义。宜州是我们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发源地,这个意义应该从改革开放的一个大背景来进行评价。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村改革,掀起了我们经济改革的序幕,那么我觉得可以这么来说,我们(合寨)的村民委员会开辟了我们村民自治的一个先河,也就是说它具有开启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而(合寨)这个地方创新的传统,这个根基、基因是保留的,后来他们创立了党群理事会,这么一个新的民主自治、基层治理的模式,这对于怎么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一个新的探索,这对基层民主自治来讲又具有一种革命性的意义。

  第二,中央党校调研和召开研讨会的目的。我们中央党校先后两次来调研,第一次是徐伟新副校长带队,她调研后感受很深,给我们做了指示,一定要把我们宜州的经验总结好、提炼好,那我们党校要发挥对中央的咨政作用,应该做出回应。经过研究决定召开这个研讨会,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目的主要是通过这个研讨会,推进我们对基层治理的进一步研究和基层经验的探索和总结,这个研讨会肯定会促进我们对宜州经验的提炼,以及对于全国来讲具有共性的和推广意义经验的一种提炼和推广。而这个也正好和我们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定位紧密相连。我们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是中央党校七大中心之一。它主要是面对我们全国在社会发展领域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经验,进行主要概括,来发挥我们咨政作用。我们即依靠理论制度,理论的优势,从现代生活中去总结经验、总结规律,进行推广。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做了很多的研究工作,也对我们党的理论建设做出了一定的总结。宜州的这个经验,虽然在时间出现上不是很长,但作为一个新的探索,对我们宜州的发展、河池的发展,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相信在河池市委的努力下,在宜州同志的共同探索和坚持下,那么这个宜州的经验将会结出更加丰富的成果。

  第三,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个非常重要。包括刚才我们谈的问题也是从实际出发。有问题,怎么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那就要从问题出发、也从实际出发。包括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因地制宜。我们宜州的做法,它既有普遍的共性,那也有它特殊的条件和历史文化的传统所决定的。有些地方是可以重复的、模仿的、推广的,但可能也有些地方没办法推广。各地来讲,包括刚才我提到的南北村庄的情况差异。基层自治的问题,情况千差万别,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那怎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呢?这里包括我们的改革、我们的发展,包括三中全会的决定也都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什么叫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呢?在我们改革实践中,就体现了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过程。我们改革发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创造。我们的顶层设计,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这也符合辩证法,不断发展地看待问题。也符合认识论,从实践到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也符合我们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首先,创新的发展理念,在我们这里得到体现。以前我们总谈到科技创新,这个是创新的主要内容。但你看中央的定位,它并不固化的。理论、文化水平,而这个创新我觉得是一种手段,它是过程,它的结果就是发展。创新是为发展服务的,它的目的何在?共享,发展创新和发展成果要由人来共享。那这个共享,就是刚刚提到的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有人民来创造,有人民来推动,有人民来改革,然后人民是发展的主体,最后由人民享受它的成果。而宜州经验,我们党校领导相当的重视,想把它作为一个解剖麻雀的标本,从历史的眼光,从全局的历史,从实践的观点来看待,把它先进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一般的规律归纳出来,把存在的问题我们尽量的给他分析透彻一点。希望通过我们宜州的基层组织点燃我们组织的基层民主,还有对我们全国的基层自治发展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要有“三个自信”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内参处处长薛伟江副研究员

  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了30多年,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以村委会为自治主体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曾经一度陷入发展的瓶颈状态,饱受质疑和否定。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新的有效实现形式的不断涌现,“失落的自治”正在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如果我们换一种话语方式,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考察当下的村民自治,就会欣喜地发现,这种“重生”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它标志着学界和基层对“自治”的认识进入到一个更高级的阶段。在经历了一个自我否定的大螺旋之后,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将迈着愈发自信的步伐,再度出发。

  一是自治要有理论自信。与西方式的民主之路不同,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缺乏民主经验和理论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得不借鉴西方现成的民主理论和学术规范分析问题。但是,西方民主理论有其独特的文化语境,也总有其局限性。一些西方概念、原理到了中国,涵义失真了,前提丢掉了,用来解释中国问题时常常似是而非,多有肤浅和牵强之感,甚至无关农村与中国现代化的痛痒。而我们在初期也难以避免“唯西”、“唯理”的思维倾向,把西方的许多理论公设乃至推论都奉为金科玉律,面对现实中的问题.宁可削足适履迎合理论,也不愿重塑理论去解释新的实践。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片面理解自治概念,过度追求农村与农民的绝对自由,对任何形式的行政权力干预都抱有成见。实际上,纯粹的自治只是思维中的抽象物,中国的村民自治需要考虑政府权力的合理介入和制约,逐渐加大村民自治的力度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理论只是为实践服务的思维工具,当理论不能很好地说明实践,而实践又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时,要修改完善的,一定是理论。我们要勇于结合中国农村的经验,有所突破,建构新的与西方不尽相同的话语理论体系,才能更有效地指导中国村民自治的新实践。

  二是自治要有道路自信。西方有自己的民主传统,自治历史也很长,经验比较丰富。中国村民自治不能无视西方的样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西方自治确实可为我们提供必要的参照坐标和经验教训。但是,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为我们提供的民主和自治经验,是不是就很少呢?30多年来我们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中创造出的形形色色的自治形式,走过的曲折道路,是不是层次太低、不够“自治”民主的格呢?如果我们非要以西方走过的道路为道路,亦步亦趋,始终不敢越雷池半步,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丢了“自治”的名节,那么,这种所谓的“正版”村民自治,最终难逃“桔在北则为枳”的结局。反之,如果我们立足中国的实际,去掉那些诸如“家族本位”、“官本位”的消极因素,而把政治有效引导、传统家族德治和互助合作等合理因素纳入法治的框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那么,有着“自主制度产权”的中国村民自治,同样会受益不浅。在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探索中,就是要敢于肯定中国传统乡村自治资源,敢于认可中国各地的村民自治的“土办法”,包括一些“半土半洋”、“不土不洋”的形式。这个世界上,哪有什么纯而又纯的自治民主,哪有什么唯一终极的自治道路,只有当下最适合的自治之路和未来更适合的自治之路。

  三是自治要有制度自信。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重西方民主模式模仿,轻中国民主制度创新,类似作法仍有较大市场。最初学习借鉴西方的模式是必要的,但是运行到一定阶段就应考虑调适,中国有自己复杂多样的国情,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与一定的社会土壤息息相关。尽管我们多地实行了“海选”,建立起了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但是,基层推行的整体划一的“民主”程序规则,存在着繁琐化、机械化和表面化的倾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值得关注的是,在广西宜州市、广东的清远市等地基层治理实践中,“屯级党级理事会”等更小治理单位的理事会,正成为村民自治中的新生事物。通过制度创新,这些地方党的基层组织与村民自治得到有机结合,建立起“党领民办、群众自治”的机制,在兴办农村公益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破解了农村自治形式单一、建制村难以让村民自治“落地”的难题。由此可见,制度不能当摆设,关键要管用。在借鉴外来制度的时候,要多想想如何让形式有效地为内容服务,实事求是地制定出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制度,才是人间正道。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中“三个自信”的确立,在更深层次上,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被唯物辩证思维方式所超越的必然结果。一位哲人说过,人们对新事物的认识,从幼稚到成熟,总要经历三个阶段,即神化阶段、形而上阶段和实证阶段。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村民自治从最初对美好的神圣事物的向往,走向对静态概念和抽象理论的崇拜,再回归到对实践检验的信念,是一个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系统科学证明,事物的生命力之源是自组织性,但绝对的自组织是不存在的。一切的自组织活动,从更高层次的系统背景来审视,也总是一个与外界不断交换能量信息的被组织过程。自治也是一种自组织。要使中国的村民自治得到健康发展,既要发挥政府权力的积极作用使之逐渐走上正轨,又要使农民得到充分的自治,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只有在“自治”和“它治”的辩证合力下,勇于在实践中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中国的村民自治才有更美好的未来。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任路博士

  积极探索适度规模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

  村民自治走过了三十五年,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建制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难以落地,村民委员会过度行政化。为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集体产权在村民小组的或农村社区可以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探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地方上出现了众多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创新实践,集中体现在对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的选择上。为此,很有必要对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进行历史回溯,在原有的历史经验上进一步展望未来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发展。

  一是关于建国后农村治理单元的历史变迁。如何确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需要回溯到村民自治体制的历史渊源,村民自治是承接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基层组织建制主要是生产标准,围绕发展生产,兴办基础设施等设立的,将土地和人口划分为若干生产队,并在生产队基础上建立生产大队。当时整个基层组织建制是服务于生产组织的,关键是生产与分配的关系。在人民公社早期,大部分地方将生产核算单位定在生产大队,各生产队在生产大队内部进行分配,生产队之间由于土地和劳力差异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上产出了各种矛盾和纠纷,也严重挫伤了各生产队的积极性,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过一轮调整之后,中央明确规定人民公社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是生产队,从此确定了生产队在整个人民公社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生产队不仅是生产组织单位,还是生产分配单位,更成为基层组织建制的基本单位。分田到户之后,基层组织建制的演变其实也是从生产队开始的,生产队内部社员将田地分到作业组,进而分

  到户,伴随着分田到户的逐步推进,作为人民公社基础的生产队日益趋向瓦解,原本由生产队承担的生产功能逐步让渡给家庭,家庭获得生产、经营与分配的独立性,不需要生产队来组织生产,更不必说来分配,从而失去对农民的行为约束,在一定时间内农村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盗窃、抢劫等社会治安问题突出,道路、水渠等公共建设荒废。此时,深处广西大山深处的河池合寨大队社员在生产队干部的带动下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最早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迅速了社会秩序,而且着力解决公共建设问题。此时,为了恢复基层的社会秩序,强化国家的管理,党中央也在寻找合适的组织形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村委会成为人民公社之后农村基层建制的重要载体,并且早期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设立在自然村,然而,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委会后,乡镇下辖的村委会数量过多,规模过小,不便于乡镇的行政管理,另外,自然村在某些地区并不太好界定,规模有大有小,标准难以统一。于是,在诸多行政因素的促动之下,整个村委会体系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基层组织建制单元进行对接,在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村委会,又在村委会下面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小组,“乡政村治”的基层组织体系最终稳定下来。同时,为了保证国家政策和行政任务的贯彻落实,乡镇政府向下寻找组织依托和行政腿脚,因而村委会的职能重心也悄然发生变化,向协助乡镇政府转移。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村委会组织体系的调整,还是从村委会职能重点的转变,都说明此一阶段村委会的组织单元主要是顺应行政管理需要,体现政府行政意图的结果。

  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家实行以工支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战略,改变过去从农村汲取资源的方式。从最开始的农业税费改革,到后来废除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与之相应,村委会的行政任务也大为消减。另一方面,来自农村内部的内生性需求不断增长。但是,受到原来行政习惯的影响,忽视群众内生的动力,导致村民自治难以真正实现。现实困境促使各地进行新的探索,广东云浮在自然村成立村民理事会,广东蕉岭在村民小组成立村民议事会,广西河池在自然屯建立党群理事会,广东清远直接将村委会下移到自然村等等。诸如此类的地方实践共同的特点是对基层组织建制进行新的调整。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探索,都是着力在以自治为标准的村民自治组织基础。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以自治为标准的内生性的制度创新可能更加普遍,因为原先的外部性制度安排与业已成型的村民自治内动力不相适应,为了推进村民自治向前发展,需要在地方创新实践的基础上调整基层组织建制,需要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关于建构适度规模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三类原则。相比于中央的文件精神,在面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时,地方政府的探索创新反而能够领先一步,目前地方创新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主要是在行政村之下来寻找合适的自治单元,包括村民小组、自然村、院落、村落等等不一而足,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则与内在的标准,也带来理论与实践中的困惑,引起诸多的质疑。从全国范围来考虑,关键是寻找适度规模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规模太大和规模太小都不利于自治的有效实现,适度规模也并不意味着有一个全国标准来规定规模到底多大为合适,而是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各种有利不利条件,最终确定具体规模的自治单元。虽然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出发,仍然可以提出若干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村民自治的实践。

  一类是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便于村民自治是适度规模的首要原则,村民自治从本质上说是以村民为主体的,生命力也来源于村民。随着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内生需求和动力的增强,村民参与自治事务将日益普遍。村民自治必须首先满足村民不断增长的参与需求,这就要求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规模要有利于村民的直接参与,方便村民讨论决定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

  另一类是便于国家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原则。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既是村民自治的单元,也是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单元,一直以来村民自治都有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当然,这些工作主要是围绕村民的管理和服务展开的,尤其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了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同时国家的管理也逐渐融入到公共服务之中,这就要求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规模要有利于国家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延伸,为村民提供及时便利的公共服务,国家的行政管理又能够贯彻落实,公共服务又能够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

  第三类是便于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党对农村的领导是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以往基层组织单元也是基层党建的单元,适度规模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同时应该是适度规模的基层党建单元,要综合考虑党员队伍、党组织、党的作用以及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等多方面的因素,这就要求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要有利于发展党员、延伸党组织和发挥党的作用,最终加强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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