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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特赦让依宪治国更具魅力

(2015-09-09 11:53:00) 来自:人民网-人民论坛


    新中国成立后,依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实施过七次特赦。这七次特赦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是落实1954年《宪法》条文的具体体现,而且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进国家统一大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时隔40年后,特赦条款又被重新启动。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规定,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四类罪犯分别为: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习近平主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重启特赦对当前依宪治国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首先,特赦是落实“依宪治国”的具体表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已经有了特赦规定,但1975年宪法修订时,此项规定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又重新恢复。现行宪法是1982修订的,“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但“八二宪法”修订后,此项条款从未被实施过,此次特赦实际上是落实“八二宪法”具体内容的表现。

    其次,特赦是落实宪法精神的表现。特赦四类罪犯的共同点是不具“现实社会危险性”,即不会因为特赦而额外加大社会风险指数,特赦以不增加新的社会危害为前提,这是在“依宪治国”中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此次特赦传达的更多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的宣扬,而非滥用宪法赋权。

    第三,特赦体现了依法治国中社会关怀的一面。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国经历了从“以严为主”到“宽严结合”的调整。此次特赦不仅对宪法、法治、依法治国起到了宣传作用,而且弥补了法治中的刚性不足,在彰显良政、体现社会宽容方面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重启特赦展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中法的“柔性”品质。(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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