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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新华社发
信息化时代,与公民人格相关的个人信息在识别、交往等功能之外,也被赋予了经济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种种手段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何解决这一全新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值得认真思考。从法律角度而言,建立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分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解决该问题的应然选择。
在宪法中将个人信息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并不只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个人资料,它更是一种与人格相关联的权益。我们不否认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其财产属性是以主体的人格为内核的,泄露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应当被认为是一种侵犯信息主体人格权的行为。因此,在法律属性上,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权利应被视为一种人格权而受到宪法保护,并为其他法律进行保护提供前提和依据。
在民法中将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我国现有的民法规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并没有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只存在一些间接的、隐性的法规可供参照。例如,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纳入对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害中,即使是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未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来的民法典应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予以明确,与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以及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并列为与人身权益,进而与所有权、物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益。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对于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的一般性规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重点解决立法理念与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罚则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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