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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军:干部须有畏法心理和守法定力

(2014-12-20 10:07:00) 来自:内蒙古日报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树立崇尚法治的信仰,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要有知法懂法的意识。法治意识是法治思维的基础,也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修养,进而为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奠定坚实的认知基础。


    二要有敬畏法治的心理。心存敬畏才能行有所止。许多落马的领导干部最根本的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努力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人”、依法办事的“忠实践行者”。


    三要有坚守法治的定力。习总书记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坚守法治,核心是思想方法问题,实质是党性问题,关键是能不能破除私心杂念。因此,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打牢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思想基础,把依法办事当做砥砺党性的试金石,不为名利所累,不被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


    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须着重培养以下三种思维:一要培养合法性的思维。这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把合法性评价放在首要位置考虑,不断审视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等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和要求。二要培养权利义务的思维。法律关系实质是权利义务关系,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我们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必须要充分尊重、维护和保护他们的权利。三要培养责任后果的思维。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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