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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

(2014-12-03 05:45:00) 来自:光明网-《光明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全面发展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与企业经营方式。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与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我们应当积极发展农业合作经营方式,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


  合作经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营方式的基本形式


  在我国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农民合作社不仅是经济落后国家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改造的过渡形式,而且是其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农业工人;第二,合作社是在合作社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统一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第三,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进行的,是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后不仅应当实行农业合作经营方式,而且应当广泛发展“土地共有、合作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农民合作社。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所实行的“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的初级社实际上就是落后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具体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形式。但在“左”的理论指导下,在认识上把初级社仅作为对个体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中介环节与过渡形式;在实践上盲目升级,急于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从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过渡。这样,农业经营体制就从合作经营转变为“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体制。这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脱离了中国基本国情、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要求,在农业经营方式的探索实践中既不能走保守僵化的老路、实行高度集中的农业经营体制,也不能走改弦更张的邪路、实行土地私有化与资本经营方式,而应当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实行合作经营,以新型农民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营的基本形式。


  新型合作经营体制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条件


  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户承包经营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但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狭小、高度分散化与农户结构趋同等严重缺陷,出现了规模不经济、资本投入不足、技术进步滞缓、农产品市场竞争无序或过度竞争和控制风险能力较差等问题,导致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与农产品买难卖难。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连续多年徘徊不前,小农经营方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目前,中国农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迫切要求实现从小农经营向社会化的规模经营的历史性变革,实现我国农村改革与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文件,积极推动农业实行合作经营。到目前为止,农业合作经营不仅有一定发展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只有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才能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化经营方式飞跃,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与农业现代化。


  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只有实行合作社占有和合作社经营,才能既实现大规模的经营方式又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要保证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农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引导农民走新型合作化道路,把农民的个体占有与个体经营变成合作社占有和合作社经营,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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