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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林。
“从法治的观点来看,改革是什么,改革就是变化”,李林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法治是被动适应改革的,而在已经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德自信今天,应该是主动、积极地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体系的建设,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更加自觉、能动的一种推进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在很多领域的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改革,面临着改革和法治、改革和宪法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李林分析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些关系问题是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存在的。当时处在改革开放初期、中期,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都不健全。而当时改革的步伐不稳定,但改革的进程又必须大踏步地向前推进。因此,一些改革,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改革,时不时出现了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现象。过去把这种改革现象叫做良性违法,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起点上,要全面深化改革,处理好法治和改革的关系,就要站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站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立场上来加以理解”,李林表示。
李林认为,从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关系来看,三中全会叫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以三中全会决定的60个领域的改革,330多项改革任务,总体上都涉及到法律的立改废制,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变迁。因此三中全会决定的全面实施,必然要提出来法治怎么办,法律体系怎么办,宪法、法律如何适应变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所以,四中全会很多改革的措施,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体系的建构,实际上就是用上层建筑的法律完善的方式,来适应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
李林表示,今天中国已经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德自信,体现在法治方面,就是具有足够的经验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改革提供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所以,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强调在宪法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法律的“立改废制”等措施来引领改革、促进改革、规范改革和保障改革,使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内容得到落实。
“要处理好法治和改革的关系,有些地方需要先行先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也为地方和领域先行先试的预留了空间,不是说法律已经把所有的人都管死了。”李林还举例指出,如在社会民生的领域,环保的领域等,如果先行先试搞一些制度创新,改革的措施,实际上只要不和宪法法律抵触,在法治原则和整体框架下,还是允许的,甚至是鼓励的。
李林最后强调,在今天的新形势下,应该用一种更加积极、更加整体的观点来看待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来正确处理好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法治的“立”之间的关系。下一步,在贯彻四中全会决定过程当中,随着各项制度进一步地出台,各项规定进一步地落实,各项新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和新的法律的出台,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两轮驱动的发展进程中,充分展示他们的作用,协调好他们的关系,使现代化国家在这两个重要轮子的基础上,能够更快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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