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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重视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2014-10-13 13:09:00) 来自:光明网


在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或法律是评判和认定曲直对错、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惩罚等的根本依据,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规矩和准绳,法或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等行为特征,而且具有与公平正义、理性自由等相联系的价值特征,是把道德意义上不确定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统一化和标准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出现社会乱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但其中多数涉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错乱和价值认知偏狭问题


  在当今中国社会,我们常常看到以下情景:在城市,某些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后,当事人却堂而皇之地打出“讨公道、讨人权、讨正义”的标语对抗行政执法行为,要求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在农村,某村支部书记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因为挪用公款赌博被撤职、开除党籍,今天不仅要求政治上平反而且要求赔偿50多年来的“经济损失”,包括他可能担任更高职务的“经济损失”;在商界,一些赚了钱的“大款”不满意,认为自己太辛苦,没有后台和靠山,挣的是“辛苦钱”、“血汗钱”,没有赚到钱的更是不满意,怨天怨地怨政府、仇官仇富仇社会;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抱怨法官狠、律师黑、诉讼费贵、诉讼程序繁琐,打输官司的当事人则认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法官贪赃枉法……在我们社会公平正义的利益蛋糕面前,似乎满意的人越来越少,知足的人越来越少,而骂娘的人、闹事的人、不满的人越来越多。在这些表象和乱象的背后,原因是复杂而多方面的,但其中多数都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错乱和价值认知偏狭的问题。


  现在我国社会上有各种个人甚至群体,他们以“社会公平正义”为道德旗帜和正当性理由,“理直气壮”地向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提出五花八门的诉求。例如,如果员工下岗失业了,提出的诉求往往是要工作、要工资、要补助、要福利或者要补偿等;如果官司打输了,提出的诉求往往是讨公道、要人权、要正义、要法治、要严惩某某法官、要改判或者要撤销判决等;如果由于在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领域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往往直接针对所涉及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提出经济利益方面的诉求,如不能遂愿则可能升级为反对“贪官”、反对政府、反对体制、否定某项(些)政策和法律等政治诉求。在所有这些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旗号提出的诉求中,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何谓“社会公平正义”?对此,国家和社会并没有统一的道德标准,更没有客观公认的统一标准,因此,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可以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由,向政府或者社会提出自己的诉求,而无论这些诉求是否正当合理、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尤其是,在“法不责众”等消极观念的影响下,当愈来愈多的人参与到诉求的队伍里,要求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时候,似乎他们诉求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也会随着人数的增多而得到相应的强化。这种“人多则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多”的所谓逻辑,在以往发生的许多颇具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被一再使用甚至复制推广,以致成为某种负能量的“社会共识”。


  随着我国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公民维权活动增多,随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闹而有理、闹而有利”行为方式的不胫而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崇高价值概念在不断提升国人的道德情操和伦理认知的同时,也常常被引入误区或者用于歧途,成为种种挑战政治权威和法治秩序的“借口”或者“理由”,成为一切有悖法治公平正义的庇护词甚至道德武器。


  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在某些公权力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执法方法不恰当、拆迁补偿偏低偏少、司法程序不透明、量刑偏轻偏重,以及执行政策法律有误差或者不及时、不到位等;即使在改革转型期利益调整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如由于改革发展过程中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标准变化、企业改制、单位撤销、市场风云等导致个人利益受影响等,当事人的诉求也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和平衡性原则,即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权益受损的程度与诉求要达成的目标应当相适应、相平衡,而绝不能漫天要价、小闹小得利、大闹大得利、不闹者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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