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中国农业转型之路探讨

(2014-10-13 13:07:00) 来自:光明网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赋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逐步摆脱了“权力贫困”的尴尬,各项合法权益陆续得到保障。时至今日,本来不成问题的“经营方式选择权”却成了迫在眉睫的大问题,成为事关农业成败的根本。


  前车之鉴:效法苏联的集体农庄,人民公社的历史教训惨痛


  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进步显著,生产力长足发展,但超英赶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激情不断膨胀,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合作社,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简单化为规模化。1958年开始,效法苏联集体农庄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疾风暴雨般在全国推广,不仅脱离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状况,而且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给农业和农民造成了严重损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1962年以后,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农村固定下来,在以后的20余年里对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大公社的一个显著特点。没有政社合一作保障,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与维系是难以想象的。公社所有权与政府在乡村中的基层政权是完全重合的,因而公社所有制成了同级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附属物。在这样的体制下,公社所有制构成了政社合一的重要基础,而政社合一又保障和强化了公社的所有制。公社体制中所有权对行政权的严重依附,使得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成为理所当然。其所以能在较长时间内勉强维持,就是仰仗行政力量的强制和保障。政社合一是公社制度得以维持的支柱,有力、健全、发达的行政体系是公社制度的命脉所系。


  远远超过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其建立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行政权力的鼓动与强制。人为促成的公社制度既违背了经济规律,又束缚了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剥夺了农民的选择权,扼杀了农民的创造精神,难以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必然遭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惩罚,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的大衰退和严重饥荒。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才终于有了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十多亿中国人由此才真正斩断了沿袭几千年不得温饱的代际传递。农业有了剩余,乡镇企业勃兴,进而激发了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构架。


  现实困境:仿效美国的家庭农场,一味贪大的经营方式暗藏危机


  效法苏联的恶果余悸尚存,仿美的热浪又高潮迭起。今天,一些地方以极大的热情引入美国的“家庭农场”种植模式,采取动员、诱导甚至强迫的办法推行大规模土地流转。但对于地少人多的中国广大农村而言,土地只能适度规模化。


  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热炒的背后存在着明显的认识误区、行为偏差和利益诱导。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将加快土地流转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路径,把土地规模经营等同于建设现代农业。一些人根据“富裕农民就是减少农民”的大前提,从宏观的、理论的和逻辑的角度推理,得出“必须大搞规模化经营把农民挤出土地来适应城镇化进程”的结论。二是在行为方式上,延袭“大一统”与“军事化”的工作方法,片面追求政绩。有的地方不顾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片面强调受让方的利益,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搞硬性捏合或强制收回农户承包地“垒大户”。三是在利益诱导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以乡养城”和“以地生财”。随着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化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仍处于很低的水平,土地出让的价格远远高于对农民的补偿。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