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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合作社运行更好实力更强

(2014-09-29 08:45:00) 来自:农民日报


  记者:近几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为什么要在当前强调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基于哪些考虑?

  答:的确,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今年前7个月平均每天新增约1000家,目前已达121万家,入社农户898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4.6%。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作社高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不规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我在调研中也了解到,不少合作社没有章程,有章程也仅是“墙上挂挂”;有的连账都没有,更谈不上依法给成员返还盈余;还有的管理不民主,理事长一个人说了算;有的没有运转,是“休眠社”、“空壳社”、“挂牌社”。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损害了合作社的社会形象。过去我们常讲,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在合作社没有发展起来、没有达到一定数量的阶段,这是对的。这几年实践表明,数量不是问题,只要有好的政策引导,老百姓认识到了、有需求、有积极性,挡都挡不住。关键要看发展的质量,看吸引农户入社的比例和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是不是发挥了好的作用。从目前看,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时机已经成熟,实践中非常必要。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目的就是要合作社转起来、强起来,实现合作社的健康运营,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第一,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农户家庭经营是基础,合作与联合是纽带,社会化服务是支撑。合作与联合这个纽带实不实、紧不紧、牢不牢,关键在于合作社是不是规范运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率,功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能有效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第二,有利于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内生动力。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生命力就在于让成员受益。促进农民群众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有助于维护好实现好成员权益,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第三,有利于合作社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让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能够为更好地实施涉农项目做实组织载体。

  记者:我注意到,现在正在进行国家示范社的公示,请问示范社创建和规范化建设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答: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示范社与规范化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示范社创建促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抓好规范化建设也为培育示范社打下了基础。示范社已经成为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标杆。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围绕示范社创建,我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明确了示范社的创建标准和条件;二是联合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制定了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是认定了6600多家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召开了全国农民合作社经验交流会议,表彰了600家全国优秀示范社;四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农业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参加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今年组织开展了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就是你刚才提到的,新一批国家示范社名单正在进行公示。各地也因地制宜开展了这项工作,采取评分定级、创建“四有、五好”合作社等方式,培育了一批经营规模大、民主管理好的示范社。到2013年底,县级以上示范社已超过10万家,所占合作社总量的比例尽管只有10%,但效果好。

  示范社是合作社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既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民主决策机制、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也要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但首要的还是运行要规范。通过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效应,引导一大批合作社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完善了运行机制,实行了民主管理,规范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记者:据我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了7年,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农民群众对怎么办合作社、特别是怎么规范地办合作社,不是很清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办社要把握好哪些关键环节?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业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将合作社法列入“五五”和“六五”普法计划和相关培训内容,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社的能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在农村务农的主要是老人和妇女。这些从业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尽管有合作愿望,但民主意识淡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这是当前影响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客观因素。同时,在专业合作基础上,还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内部信用合作等新型的合作形式,合作社之间也开始开展联合与合作的探索,都需要采取措施引导规范运行。《意见》以规范为主线,始终贯穿了三个方面的意识: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各地合作社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合作社规范运行涉及内容很多,不宜面面俱到,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根据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在深入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确定了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二是坚持法制底线。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条例、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都对合作社运行作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遵循,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将对合作社发展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规定进行了重申。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体现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性质的角度出发,《意见》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践中有迫切要求、需要农民群众协商解决的事项,明确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意见》提出了12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任务,包括章程制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明晰产权、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成员账户、收益分配、公开社务、诚信经营、信用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内容。重点要把握好六个关键环节。一是健全规章制度。章程是决定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合作社要规范发展,首要任务是制定并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同时,要在章程这个总纲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社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使合作社做到依法依规办社、照章程制度办事。二是依法登记注册。这是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和成员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合作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注册,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三是明确产权关系。这是维护合作社成员权益的基础。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参办领办合作社,对合作社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有些合作社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本账,财产、账目难以区分,还有的没有将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导致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应严格区分参办领办主体与合作社自身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产权关系和处置要求,采取内外部监督的方式,促进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依法量化。四是有运转顺畅、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这是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关键。实行管理民主是合作社运行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合作社应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办法。“三会”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有效运转、密切配合。五是做好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事关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合作社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依法公平合理地进行盈余分配,对成员为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并定期公开财务社务,让广大成员真正得到实惠。六是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合作社产品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最近合作社信用合作问题引发了不少媒体关注,一些组织和个人假借合作社信用合作名义涉嫌高息揽储、非法集资,请问该如何引导合作社有序开展信用合作?

  答:贷款难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解决合作社成员融资难题,自发开展了信用合作业务,对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目前,北京、江苏等12省(市)在地方立法中赋予了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辽宁、安徽等地专门下发了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但从全国来看,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迫切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这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以来,我们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我们组织各地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专题调研,全面了解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现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概括总结了一些地方的做法,结合理论上的分析思考,研究提出了今后发展信用合作的总体思路和对策措施。二是加强督促指导。年初,农业部会同银监会下发《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地方政府监管指导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监管。三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从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强化监管的目的,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有关办法,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的原则、业务设立、成员、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合作的对象是资金,是特殊商品,流动性、趋利性和非理性较强,风险较大,必须慎之又慎,从一开始就要划好边界、立好规矩、规范运作。因此,《意见》强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原则,业务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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