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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预警应发挥社会机制的补充作用 吴新叶 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一套好的预警机制涉及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的相关要素有机整合,因此单纯依靠政治科层体系的预警系统是不全面的,还需要关注社会结构要素的作用。政治科层体系的预警机制存在成本高昂的短板,不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到预警的技术领域,如信息技术、卫星、软件与感应器等基础设施方面,同时还需要雇佣大量从事维护与运营工作的人员,花费巨大,而社会机制层面的预警有效避免了这些问题。当然,社会机制的预警只是科层制预警体系的补充,尽管不可或缺,但并不处于主导地位。 社会机制的预警可以根据风险指数进行甄别和衡量,其中的核心指标包括社会成员的结盟方式、社会诉求与不满、青年群体、精英、网络舆情等。一般认为,社会认同度同结盟情况一致,低度的社会认同表明社会理性与社会公信力不高,从而导致社会互动受到个人感性行为的支配,社会风险因之增加。因此,使用结盟“方程式”来分析不同民族、阶层和其他人群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概率,是非常有效的工具。社会冲突的进一步发展是社会不满的放大。很多研究将青年群体、精英等的不满和行动方式列入风险指数的考察体系。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风险系数也在发生着变化,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和脆弱性。 那么,如何利用社会预警机制来应对风险? 首先,对社会风险指数进行评级与分类,区分预警重点。现代社会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很多人或物都可能成为风险的受害者,这也是社会脆弱性的表现之一。特别是城市风险,作为高密集区域,单位空间聚集的要素一旦遭受风险打击,其后果难以想象。但是,预警不可能面面俱到,有效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与分类,对可能遭受风险打击的对象做出重点预警。理论上,预警对应的保护性投入巨大,将社会重点单元如购物中心、机场、办公室等都建设到足以承受炸弹和其他危险袭击的地步,既因花费太高而无法实施,也无必要。风险管理的实践一再证明,对于风险隐患的预警,单靠政府是不够的,需要更多的社会结构性单元如智库、社区等,来承担风险化解的功能,弥补政府机制的不足。 其次,协调非对称性关系。一方面,需要协调好公共安全与社会权利的交换关系。政府由于拥有强大的公共权力而在安全管控中显示出超级主体的地位,为公众个体、社会组织与财富提供安全保障,但社会需要牺牲相关权利以配合政府。比如,为了国土安全,美国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监听个人电话等信息,引发广泛批评,并可能演变成为冲突的诱因。另一方面,需要协调好庇护关系中的权利变化问题。庇护关系体现了强者逻辑,由庇护者提供规制,其秩序建立在权力关系结构化进而合法化的基础之上。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庇护关系往往有契约保障,但从属关系仍然比较明确,存在不平等权利的可能,因为随着契约履行的进一步展开,无法预测的权利关系也会随之发生,这可能是引发冲突的潜在诱因。此外,还需协调好不同主体的责任关系,构建彼此依赖的互信关系。风险管理中的非对称性关系越突出,诱发新风险的潜在诱因就越明显,互信关系有助于消解这种紧张。 再次,缔造整体性战略共识。整体战略安排既有应对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风险的考量,也有宏观政治的战略部署。比如,上海城市风险既有来自城市治安的威胁,也有基于暴力与恐怖活动的风险。因此,有效的预警机制,既需要处理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共识问题,还要处理本级政府与所辖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同地缘关系紧密的兄弟城市之间进行必要沟通。当前,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应用,达成预警战略共识的困难空前加大,如公众知情权、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财政投入与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涉及宪法体制与政治价值观,比如美国公众对政府以公共安全为由监听公众信息的反对,说明现代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紧张,是基于宪政的法理抗争。 最后,政府与社会进行合作,必要情况下加强结盟关系。结盟方式有助于将风险分散给若干利益相关者,而且能带来更多的资源以承受风险的损失,加大袭击者的成本。同时,结盟还可以拉近彼此关系,提高共同行动的效率。政府与社会的合作,需要双方都能够在风险预警中准确定位,如事关重大问题的“事故”类预警,理应由政府承担责任,而对于那些众多的“隐患”类预警,则是社会主体发挥作用的空间。当前,城市社区中活跃的各类“红袖章”巡逻队,就是这种结盟方式的有效体现,而更深层次的结盟方式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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